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07日A02
日期:02-07
常州振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局对你在常州市钟楼区振中路鹤溪段垃圾分拣站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催告。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常钟综执催字[2024]第30号《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催告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本催告书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3日内到我局(星港路88号)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