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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06日A07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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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张莉莉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在发生环境侵权事件时,针对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主体,除了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传统责任外,还需额外支付一笔惩罚性赔偿金作为对其行为的惩戒。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因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明确适用条件,不可滥用。

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这即表明,行为人已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环境产生损害后果,却仍执意为之,或因极度疏忽大意而未能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这一条件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区分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确立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心态或重大过失行为,通常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如行为人的陈述、相关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职业背景、经验水平以及是否存在类似行为的先例等因素,以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另一关键适用要素在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这意味着,行为者的举动必须违背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举例来说,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擅自变动生态环境使用功能等行为,均构成环境侵权行为,并因其具备违法性而可能被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

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要求环境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这通常意味着环境侵权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如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这种损害不仅影响了环境质量,还可能对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平衡造成威胁。在评估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损害的范围、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等。如果损害后果确实严重,且与环境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可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确立。除了上述条件外,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要确立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清晰地识别出环境侵权行为是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在确立因果关系时,人民法院通常会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如环境损害评估、专家鉴定等,以确保因果关系的准确性。同时,还会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以及环境因素的复杂性等因素,以综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