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06日A07
日期:02-06
张涛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自正式入法以来,发挥了预期良好作用,同时面临一些适用困境,亟需加以发展完善。
优化适用程序。一要构建多方联动的社会调查机制。涉罪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联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形成详尽社会调查报告,从程序上保证对涉罪人员处理的公平公正。二要实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作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召集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公开听取意见建议,最终决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如此能够形成社会共识,防止检察权滥用。
强化考察帮教。一要实现监督考察项目化。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整合已有社会工作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推动考察主体的多元化,以项目化形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个性化监督考察,实现规范化与个性化并重。二要建立考察档案。吸收和借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明确并丰富考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监督内容并建立考察档案。考察档案主要包括日记、学习体会、集中学习、个别教育、公益劳动等内容,以及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其他情况。三要确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级,并实行与之对应的监督考察规定。监督考察过程中,动态监控未成年人是否遵守考察规定,适时调整风险评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深化监督制约。一是开展检察委员会全程监督。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以及决定的启动程序,由检委会审批决定。检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实施全程动态监督,一旦发现不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立即终止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二是实行登记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及时报请上级检察机关登记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存在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可以撤销该决定,并立即要求下级检察机关终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三是强化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职能。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积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兼听则明,推动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