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27日A02
日期:01-27
徐峰(身份证号:321002********1512)、王丽(身份证号:321002********1269):
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市监罚告〔2024〕39号),书面告知本局对你们和其他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对你们和其他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作出锡市监处罚〔202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锡市监罚告〔202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10-81009180,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28号。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