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27日A02
日期:01-27
江苏保尔兴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元整(¥37900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02罚告字〔2025〕4号),你单位应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上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