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24日A02
日期:01-24
张丽娟:
本机关拟对你在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杨柳巷50号顶部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你(单位)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杨柳巷50号顶部面积为64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常钟南街综罚(听)告字〔2024〕0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本告知书视为送达。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广化街187号)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