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判决自负三成责任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24日A02
日期:01-24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润萱)在安全的室内环境中,使用特制的“武器”进行射击,这种射击类模拟冒险和探索的感觉能够极大地激发孩子们的好奇心,但家长和孩子都需要认识到其潜在的风险。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射击游乐项目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4年,贝某陪同孩子在镇江某休闲活动中心游玩,在活动快要结束时,未佩戴安全防护面罩进入射击区域寻找孩子。当时,未成年人马某正在中心教练的指导下清理余弹,贝某被反弹的余弹击中左眼、面部。2024年10月,贝某诉至润州法院请求判令休闲活动中心及马某的监护人张某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射击娱乐项目对人员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休闲活动中心应当对消费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活动结束、贝某找寻孩子的过程中,没有及时阻止贝某在未佩戴面罩的情况下进入作战区域,对该突发情况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佩戴面罩、未确认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入作战区域,没有充分注意自我安全保护。马某作为未成年人,在规定区域、教练在场的情况下射击,贝某突然无防护措施进入作战区域,非未成年人所能预料并作出恰当反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亦无过错。因此,由休闲活动中心承担70%的侵权责任,由贝某自负30%的责任,马某及其监护人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