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静
“刘审,这个案子的情况实在是有些特殊,开庭前想和您沟通一下情况……”这是一件刚刚收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还没开始排庭,原告顾某的律师就找上了我。
原告顾某是一位八旬独居老人,早在2004年,她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本以为终于有了栖身之所,可十几年过去了,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一个八十几岁的老太太,丈夫和孩子都离开了,身边没了亲人,身体也不好,这套房子对她来说算是救命稻草了……”社区为顾某找来的法律援助律师向我介绍着原告的坎坷经历,大家都不禁为她感到揪心。
在初次接待原告的过程中,老人不善言辞,只是在律师旁边一个劲地点头,用期盼的眼神小心翼翼地看着我。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心情沉重。
“我也不想为难一个老太太,但当时拆迁安置协议的手续早就给她了,现在找不到原件办不了证,我也没办法啊!”找到被告了解情况后,我才知道由于保管不善,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找不到了,原告手上只有一份安置协议复印件,这才导致了产权证办理困难。
没有拆迁安置协议原件,被告也无法配合过户,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既然没有过户,房子应该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说不定开发商那儿会留有相关手续!”顺着思路想到这,我决定追加开发商某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
案件进展依然不顺利,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我向地产公司询问当初拆迁安置协议经办人的情况,得知还能联系得上。
我拿着拆迁安置协议的复印件找到当时经办人焦某。焦某翻看着复印件回忆着当年的情形,明确了被告确实是拆迁户,顾某购买的房屋正是拆迁安置的房屋。问到这里,我的心慢慢放了下来,这份复印件的真实性有了保障。
然而,焦某随后的一句话:“我印象中这批安置房里面有公房,不知道这个房子在不在里面。”又让我的心悬了起来,如果是公房的话,被拆迁安置户就只有使用权……
有疑问就去查证!于是,我又找到了托管公房的物业公司,明确了房屋不是公房。
一个个线索的追查,一个个疑问的解答,经过合议,最终判决案涉房屋过户到顾某的名下,老人得以安心居住。
(作者单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