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明丽
那天,我收到了一面意料之外的锦旗。送来锦旗的人曾被法院罚款5万元,看到他,我不禁回想起办理这起案件的始末——
2023年1月5日,淮安本地一家游艇厂委托王某、崔某运送一艘雅马哈游艇。王某驾驶起重机起吊时,吊绳断裂,游艇从空中坠落造成损坏。
游艇厂要求负责运输的王某和崔某赔偿,因为起重机所有权人崔某投保了起重货物责任保险,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游艇厂当庭陈述,游艇厂将游艇交由常州某游艇设备有限公司维修,并出具了该维修公司的损失清单和费用实际产生证明,载明案涉游艇产生了实际维修费用180105.05元。
一审法院根据这些证据,支持了游艇厂的诉讼请求,将其损失认定为180105.05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维修费用过高。
“费用过高”和“费用过低”不能单靠嘴说,需要有切实的证据印证,尤其是对游艇这种比较少见的运输工具。我仔细翻看卷宗,发现核心证据就是常州市某游艇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清单》。
之后的诉讼过程中,游艇厂又提供了一份《费用发生证明》,上面明确写着:该维修费用已实际发生,游艇已维修完毕并交付游艇制造厂。
从证据和双方反应来看,似乎直接维持原审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还想再找一些证据支撑这个维修数额,便跟游艇厂沟通,希望能将转账记录之类的证据递交法庭。
没想到,这个很简单的要求提出后,游艇厂却迟迟没有回音。我心有疑惑,打算去实地调查看看,便带着法官助理前往常州,找到该游艇设备有限公司。
表明来意后,我问:“你们出具的《费用发生证明》上说费用已经发生,请问有收款记录吗?”公司工作人员忙了半天后仍然没有找到所谓的“收款证据”。这就奇怪了,双方均表示款项已经发生,但是付款一方提供不了付款证明,收款一方提供不了收款证明,这笔款项难道是凭空出现的吗?
接着,我表示希望能找到维修该游艇的相关人员,对维修情况进一步了解,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半天,不知道如何作答。
当下,我严肃地说:“你们提供的材料涉及十几万的案件,提供虚假证据还可能触犯刑法,请你们如实回答!”
工作人员终于坦白:维修清单和费用发生证明都是应游艇厂的要求出具的,因为双方长期合作,接到游艇厂请求后,一方面不愿意得罪客户,一方面也觉得对方反正会在自己公司修,所以就先行出具维修清单和费用发生证明。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这艘游艇并没有在该公司维修。
事实终于查清:游艇厂在一审提供的损失清单和费用实际产生证明系虚假证据。在证据面前,游艇厂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事情供认不讳。
2024年4月17日,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游艇厂当面严厉训斥、责令具结悔过,并制成罚款5万元的决定书。游艇厂很快向法院缴纳了罚款,相关负责人提交了悔过书。
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他们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勘查,作出的评估报告建议赔付金额为76123.8元。游艇厂表示,保险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基本准确,同意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开展调解工作。
(作者单位:淮安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