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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让“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21日A02

日期: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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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张羽馨

2019年10月,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以下简称“类个人破产”)工作。2022年底,全省13个设区市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均已纳入试点范围,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覆盖。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241件,188名债务人在清偿1.28亿元债务后,其余债务得到免除,一批“诚信债务人”获得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实体法、程序法、政策理念、法律文化和社会治理等问题的复杂系统工程。当前,我省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受传统观念影响,债权人和社会大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接受尚需一个过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个人破产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大困难和诸多障碍,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距离。

刘茂通委员提出,合理确定适用条件。在不断总结我省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有序、逐步提高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让更多“诚信而不幸”的人获得“重生”。同时,也应严格防范破产欺诈。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以破产审判为中心,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尽快启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工作,努力为我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

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的部门协同,实现自然人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人社、金融、税务、市场监督、铁路、航空等部门或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个人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信用评价机制体制。完善系统性工作机制。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充分查询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债务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等政府职能机构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确保对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生活消费情况进行全覆盖式调查,防止其以欺诈手段实现“逃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