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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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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保全过程中冻结企业账户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17日A07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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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被申请人为企业的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往往提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以该银行账户系基本账户,现无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无法缴税、融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企业基本账户能否冻结,目前缺乏法律规定,实务领域存在不同做法,理论研究也存在分歧,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如何破此僵局成为日益紧迫的课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针对企业基本账户足额保全。此种情形下,账户内存款已满足保全金额,不宜轻易解冻,可将基本账户内的存款划拨、归集至非基本账户内或法院保证金账户内进行冻结后,可予解冻。

针对企业基本账户未足额保全。其一,对于被申请人提供价值、变现难易相当的存款、存单等进行担保或置换,或者提供等值不动产要求担保或置换的,在申请人不同意解冻的情况下,法院审查确属等值,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信用资质良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精神,可将企业基本账户予以解冻。其二,对于不提供担保或置换的,特别是保全金额较小,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对企业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查封、冻结股权等其他财产可基本覆盖保全金额,解除冻结不明显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予以解冻。其三,对于未提供财产担保或置换,或者未查封、冻结到其他财产的,原则上对企业基本账户不予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