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工程款终于拿到了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14日A06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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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楚士将 刘敏)“法官你好,拖欠两三年的工程款终于拿到了,我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非常感谢”。阜宁法院朱龙芹法官早上刚到班就接到了纪某的感谢电话。
原来,纪某分包了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项目,施工结束后工程经过多方组织的验收,出具了竣工报告并且交付使用,纪某也与某建筑公司对总工程款和尾欠工程款进行结算。但某建筑公司抗辩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进度款应当参照发包方大合同约定,因大甲方尚未足额付款遂不同意向纪某支付余款。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尚未出台,实践中裁判观点存在争议,一审裁判时法官从竣工时间、验收结果、结算情况、“背靠背”条款的公平性以及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等多方面说理,认定“背靠背”条款的协议无效,支持了纪某的诉请。某建筑公司上诉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某建筑公司心服口服。一审裁判理念与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理念一致,准确衡平了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