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17日A02
日期:01-17
版面:
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翟赢、张冰青,被告知人:柴延刚,性别:男,出生日期:1998年8月9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130435199808091817,住(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白寨乡娘娘寨村280号,工作单位:不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你窜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38号锦海武进宾馆地下室,采用溜门撬锁的方式窃得被侵害人李某某黑色皮鞋一双、电笔一支、杂牌蓝牙耳机一副、剃须刀一个、洗面奶一瓶。后被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物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七日(折抵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