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光
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范畴内,行为执行替代履行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有着明确的内涵与运行逻辑。具体而言,当被执行人出于懈怠心理或直接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时,法院将依据法定的严谨程序,选定第三人来代为履行相应行为,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则需由被执行人来承担。
以涉及排除妨碍的相邻权纠纷为例,倘若被执行人拒不拆除那些妨碍通行的建筑物,此时法院便可依法安排专业的施工队伍代为执行拆除工作,相应产生的费用自然由被执行人支付。不难看出,行为执行替代履行这一机制设立的初衷,在于打破被执行人消极履行行为义务所形成的僵局,切实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筑牢保障防线,同时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威性,使其得以稳固树立。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行为执行替代履行制度已经在诸多领域的执行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像民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行政执行案件等涉及行为义务履行的场景中,都不乏它的身影。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该制度在实际操作环节依旧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代履行人选定方面,面临着专业性与费用权衡的复杂难题。具备代履行资格的主体,其专业水平往往参差不齐,收费标准也各有差异,这就使得法院在进行选择时,陷入了两难境地,难以在确保执行质量和顾及被执行人经济负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其次,聚焦于代履行费用问题,存在诸多困扰。一方面,费用确定的合理性时常遭到质疑,被执行人常常对费用的计算依据抱有疑问,进而拒绝预先支付费用;另一方面,若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堪忧,甚至恶意转移财产,那么费用的执行便会困难重重,导致整个执行流程受阻。
再者,就代履行监督机制而言,其存在明显的短板。目前缺乏对代履行工作过程全面且实时的监督机制,使得法院很难及时察觉代履行人的违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整改成本居高不下,还会不可避免地拖延执行周期。而且,现有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较为单一,难以契合多样化的监督需求,无法全方位保障执行过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鉴于上述种种问题,进一步对代履行制度加以规范并完善,已然成为当务之急。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优化工作:
其一,明晰适用范围与标准。通过制定专门针对行为执行的规范文件,运用科学的类型化分析方法,对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展开细致的分类梳理,并明确区分二者的具体考量因素,诸如行为的人身依附性、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及技术专业性等要素。如此一来,便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明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有效削减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模糊地带,避免实践中的争议与困惑。
其二,完善替代履行主体选定机制。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制定各类行为替代履行主体的资格审查标准,详细明确不同专业领域主体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专业能力以及信誉状况等关键要素,进而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主体资格数据库。借助这一数据库,执行人员能够更加精准地筛选出合格的代履行主体。同时,积极借鉴政府采购等领域成熟且行之有效的经验,构建起一套健全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主体选定程序。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的替代履行项目,严格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规范方式,确保最终选定的主体既能具备出色的履行能力,又能在性价比方面达到最优,并且在整个选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从而切实增强选定程序的公信力,使其经得起各方检验。
其三,健全费用确定与收取机制。由司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组织、物价部门等协同合作,深入、全面地调研市场行情、成本构成以及行业惯例等多方面情况,进而制定出针对不同类型行为执行替代履行的费用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案件特殊性等客观因素,合理设置相应的费用浮动区间,以此确保费用确定既符合合理性要求,又具备规范性特点。此外,持续完善现有的强制执行措施,积极拓宽费用收取的渠道与方式,例如将费用支付情况与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经营许可等关键要素进行挂钩,以此增加被执行人拒不支付费用所需要承担的成本,促使其积极履行费用支付义务。
其四,强化监督与救济机制。着力构建一套多元的监督体系,将法院内部监督、当事人监督以及第三方专业监督(如聘请行业专家、专业监理机构等)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责、监督内容以及监督方式,对替代履行主体的行为从准备阶段直至实施完成进行全程、无死角的跟踪监督,确保其履行行为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相应的质量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要求各监督主体定期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反馈代履行人的工作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不影响执行进度与质量。此外,明确规定当事人及替代履行主体在行为执行替代履行各个环节所享有的异议权,并清晰界定其行使方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务必做到及时受理、公正审查,并给出明确且合理的裁决结果,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