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酸”豆腐被行政处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15日A02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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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董亚楠 葛桂芳)某中学食堂采购到几袋“酸味豆腐”,案涉豆腐的销售商被行政处罚,上游供应商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供应商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供应商甲公司与销售商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学校大宗食材(豆制品)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年11月2日凌晨2时,甲公司使用冷链车将案涉豆腐从某食品生产厂配送至乙公司的食材分拣中心,乙公司检验无误后进行验收。凌晨4时30分,乙公司安排车辆配送销售至某中学。凌晨5时30分,该中学食堂工作人员在接收案涉豆腐称重时发现豆腐有酸味,遂于当日上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有热豆腐9块共90斤,靠近可闻到酸味。后抽检样本,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乙公司收到检验报告未申请复检。
2024年6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其为案涉不合格豆腐的供应商,该负面评价对其产生了不利影响,不仅乙公司要求其承担罚款,其也可能因销售不合格豆腐而被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并非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故甲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于甲公司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根据案涉豆腐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收货交接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豆腐在出厂、交接至乙公司时并未存在问题。处罚决定书虽在事实查明中载明甲公司系案涉豆腐的供应商,但并未认定甲公司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未减损其合法权益。据此,甲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