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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裁判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14日A07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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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行政裁判说理具有引领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导核心价值。法律作为成文规范,无法全面深入地覆盖社会生活。核心价值观是对道德价值的高度凝练,在裁判说理中援引核心价值观,能够通过法治途径传导价值取向,同时发挥法律和道德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双重引导作用。二是辅助裁判说理。行政法律体系具有其特殊性,社会公众普遍对行政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够深入,甚至并不认可行政法律规范。通过核心价值观加强说理论证,使用价值观对行政法律规定进行辅助论证,有利于社会公众理解行政法规,增强裁判文书的社会接受度,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构建价值基础。核心价值观与行政裁判的价值选择存在内容契合。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民主、文明、法治、自由、平等、爱国等价值,是宪法文本中明确列明的价值条款,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应当在行政裁判中直接践行。和谐、公正、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作为行政法的隐性价值,在行政裁判中也应得到一定的体现。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讼文书中或在庭审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口头反馈、庭审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属于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予以回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属于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案件范围的,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但是,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释法说理、是否具有融入的法律基础、如何解决价值冲突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案件识别机制

一方面,应当在下列案件的裁判说理中强化运用核心价值观。1.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2.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3.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4.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5.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6.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核心价值观融入,结合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等各细分领域的案件特点,制定各行政领域的案件适用标准和正面清单,为法官筛选案件提供依据。

二、全面融入说理

一是准确认定事实。利用核心价值观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评判,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主体资格认定、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等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和说理,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基础。二是关注程序性事项说理。在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权取得、追加当事人、适用审理程序等方面,结合案情阐释理由,充分彰显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的要求。三是加强法律适用说理。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知情权依据、事实认定、执法程序进行充分阐释,将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要素完美地融入到合法性审查说理之中。四是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联系起来;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发挥目的解释的价值作用,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

三、约束利益衡量

一是将抽象价值进行具象转换。运用法律的抽象赋权性条款,填补评价标准和构成要件,实现法律的适用。二是坚持优先利益原则。在个案裁判中区分出优先位阶的利益,对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次级利益让位于优先利益,引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让裁判文书更具有接受性。三是做好后果预测。援引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时,应当进行恰当性审查,即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社会理念、裁判效果是否恰当,以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使得判决结果引起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应当包括适用案件范围、说理要求、说理依据、说理方法、说理机制、说理责任等。二是建立评价机制。积极组织开展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将评选结果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参考。三是构建转换机制。充分挖掘不同话语体系的共同性,关注不同话语体系的不同性,避免让社会公众产生误解。

法律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法律的实施不仅依靠其体系内部的法律技术,也依靠体系之外的社会协同因素。行政裁判文书是行政裁判过程和结果的直观展示,是对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衡量和处理,更是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把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有利于发挥行政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