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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守护聚光灯下的“她”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9日A04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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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刘检察官,我前同事告诉我公司和她们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已经被纳入其中,她们特意叮嘱我一定要向您表达感谢。”近日,常熟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新接到了漫漫(化名)的电话,她的语气中充满了自信和对未来的憧憬。

2024年2月,刘新接到妇联移送的一条女性权益受侵害的线索,漫漫就是主人公。原来,漫漫是一名电商主播,备孕多年的她终于如愿怀孕后,A公司却认为她不能再胜任主播的岗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本应受特殊保护的漫漫为何刚怀孕就被辞退了?

刘新立即联系漫漫,查阅了劳动合同,发现不仅女职工保护条款并未列入其中,甚至合同中还存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占6个月、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等不合理条款。

听到刘新口中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漫漫一脸茫然和无助:“我没注意合同内容,看到大家都这么签,我就签了。从来没人跟我说过还有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据漫漫透露,A公司在上海、无锡、广州等地都设有分部,所有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经调查核实,常熟市检察院认为A公司设置的劳动合同条款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27日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在检察建议的推动下,A公司与全体女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福利待遇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检察机关和妇联的协助下,漫漫也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赔偿。

此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在辖区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女职工保护”专项行动,推动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并全面排查招聘信息是否含有性别歧视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孕妇休息室及哺乳室建设情况等9类常见违法情形,督促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整改。

目前,辖区所有企业均完善了劳动合同中的特殊保护条款,相关职能部门也健全了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始于办案,但不止于办案。基于该案,常熟市检察院分析了近三年来50余件新业态劳动权益纠纷案件,发现女职工妊娠期被开除、劳动合同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不健全等引发的纠纷占30%,社保福利不到位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延伸保护链条,常熟市检察院在直播电商服务中心设立企检服务中心,贴近企业提供精细式用工指导和服务,并聚焦新业态劳动用工合同领域,梳理了法律风险提示及企业责任清单向全市所有企业发放。同时,该院还与市总工会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共同在文化宫开辟“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治会客厅’”维权阵地,常态化提供法律援助、帮扶救助及心理疏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