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费用和贬值损失能否求偿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8日A03
日期:01-08
车辆损失保险为车主提供了一道安全网。然而,当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后的理赔边界该如何界定,间接损失与贬值损失的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是摆在车主面前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车险理赔争议案件。
2022年底,庞某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有效期内,庞某某邻居秦某某喷外墙漆时,不慎将油漆溅到庞某某车辆上。庞某某将车辆送至泰州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全车做漆并且更换相关配件,共计支付修理费2.2万元。庞某某要求秦某某赔偿未果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车辆修理费2.2万元,代步工具租车费27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4877元,合计29577元。保险公司认为,庞某某主张的车辆修理期间的代步工具租车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庞某某主张的车辆因事故受损贬值损失,亦属于免责范围。且原告已从秦某某取得的赔偿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庞某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贬值损失、车辆修复期间替代性工具费用鉴定,经鉴定,确定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2.13万元,市场贬值金额为4877元,维修天数为18天。庞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庞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庞某某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鉴定报告,可确定车辆损失为2.13万元。事故发生后,秦某某花费的处理油漆的费用并不包含在前述车辆损失金额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用,并非事故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贬值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故对庞某某主张的租车费用和贬值损失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庞某某保险金2.13万元,并驳回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