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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新招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8日A01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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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近日,省法院出台《全省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十五条司法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该《司法措施》围绕加强涉中医药专利保护、涉中医药商业标识、中药材资源、中医药著作权、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中药品种、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权益、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医药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纠纷、中医药成果权属纠纷等十五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得到《司法措施》明确保护,要求依法支持市场主体研制研发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推动中医药技术焕新升级。对因国企改制、公私合营、企业分立等引发的涉老字号、传统品牌侵权案件,《司法措施》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审理应当厘清中医药品牌历史传承脉络,综合考量权利来源、对知名程度的贡献、使用现状等因素,准确确定各方权利边界,促进中医药品牌的传承发展。该《司法措施》就专门加强中医药科研人员利益保护作出规范,要求妥善处理中医药成果权属纠纷,准确认定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临床研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依法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有效平衡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利益,营造鼓励创新、守护创新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