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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出借款项,离婚后如何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7日A08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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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至2023年间,马某与李某多次进行离婚诉讼,双方于2023年12月4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与李某出售了双方名下的某房产,李某在收取220万元售房款后,向其姐姐张某转账20万元,备注为借款。次年,张某归还2万元款项至马某银行卡,马某用该款项购买了某二手车。现马某与李某已经诉讼离婚,马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8万元中的一半即9万元。张某辩称,马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来苏州创业期间均住在其家,其间两人不定期向其借款,大多是现金交付,马某现提出的20万元实际系马某与李某的还款。对此,第三人李某称,其和马某创业初期向姐姐张某借款30万元,后又多次向张某借款用于支付房屋首付和购买车辆。因后期考虑置换房子,出售原房屋后将20万元归还给姐姐张某。至于备注中的“借款”是漏了一个字,实际为“还借款”。

该案系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且涉及离婚后财产追索及分割问题。

首先,在特殊身份关系人群中,查明款项性质,认定借贷合意的有无以及转账事实,需要以更为严格及审慎的审查标准。关于李某转账给张某的20万元款项性质,转账备注中明确为“借款”,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虽均称该20万元并非李某与马某的出借款,而系其二人对张某的还款,“借款”的备注实际为“还借款”,但对于张某先前出借给二人20万元的款项构成,张某与李某均未能充分举证,故仍应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

其次,该案还涉及离婚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出借款项之时,原告马某与李某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出借给张某的2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现就其中的一半主张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回归到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上来,还涉及对张某与李某两姐妹诸多款项往来的梳理与认定。就该案中张某的还款情况,结合交易习惯与生活日常,宜将借款发生后张某转账给李某、马某的相关款项(明确为还款或者无法认定性质)从价款中抵扣,更有利于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因此,扣除借款后张某向李某、马某转账的3万元、2万元后,认定本案张某尚欠借款本金为15万元。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张某应归还马某7.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具有教育及启示意义,一方面,对于特殊身份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当事人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在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以及款项来往较勤的交易流水中,充分查明事实并准确认定性质,也极大地考验了司法的智慧。另一方面,该案打击了想要通过虚构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既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凸显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