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览]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7日A08
日期:01-07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 业主起诉维权获赔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梁某、洪某部分房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洪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办理按揭贷款。交房后,梁某、洪某发现该房屋客厅顶部存在呈“工”字型的3根梁柱,高度达29厘米,如果拆除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不拆除则又会影响房屋的后续装修及整体功能使用。而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涉案房屋时,无论是样板房还是合同附图,均未提及该房屋内的梁柱存在情况,也未向梁某、洪某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告知。因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故梁某、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部分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于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的特殊设计结构负有披露、告知义务,因未履行披露、告知义务导致房屋瑕疵的存在对房屋后续装修以及整体功能使用也产生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梁某、洪某5万元。
宠物交付“货不对板”
商家担责退一赔三
本报讯(通讯员 乐辉)近年来,“宠物经济”日渐升温,因宠物买卖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当购买的宠物与商家的描述、承诺不一致,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宠物而引发的纠纷。
2023年9月,刘某向当地一家活体宠物店购买一只蓝双布偶母猫。刘某将宠物猫带回家饲养数日后,发现商家向其出售的为海双布偶公猫,且宠物猫在饲养期间时常出现发烧、流鼻涕、流口水、打喷嚏等症状。刘某为此多次上门找商家协商,但商家坚持其出售的为海双布偶母猫。刘某便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一赔三及赔偿医疗费、饲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向商家购买的是蓝双布偶母猫,但商家实际交付的却是海双布偶公猫,且交付的猫存在健康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交付的猫“货不对板”,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商家还构成欺诈,刘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商家返还购猫款,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赔偿宠物猫的医疗费、饲养费。一审判决后,商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商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刘某达成赔偿协议。
同学课间玩耍受伤
学校尽职无需担责
本报讯(通讯员 林操场)方某和高某均系某小学学生,两人在课间玩游戏时,高某将铅笔扔到方某眼睛上致使方某眼睛受伤。方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家长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方某将高某及其家长、某小学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方某并不存在过错,方某与高某在课间玩游戏时发生事故,属偶发、单发事件,学校对此事件无法提前进行干预;学校提供了安全教育的相关证据,且事发后及时将方某送医并通知了家长,已尽到了妥善处置的义务,故某小学无需承担责任。高某系事故直接侵权人,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故赔偿责任应由其家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