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上的结果、效果和后果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7日A07
日期:01-07
刑法上,结果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是结果犯的要件意义;后果则不一定要表现为要件结果,但一切犯罪都有法益侵犯后果,没有法益侵犯后果是不能作为犯罪追究的;效果则是一个更多维度的概念。理解这三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适用刑法,维护公平正义。
首先,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为刑法上的结果。同时,张明楷教授这样定义刑法中的结果:“刑法上的结果,是指能够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阻止、表明法益受到侵犯的事实。”这样看,“结果”有三个必备的要素。第一,能够归属于行为,即刑法上的结果必须是一定行为的产物,“是在时间上后续于行为且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法则的一种外界的变动。” 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某人用刀刺杀另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某人进入他人住宅盗取财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财务的损失,成立盗窃罪。第二,结果要为罪刑规范所阻止,并不是所有危险行为的后果都是刑法上的结果,那些没有被刑法规范所阻止的,就不能算是结果。例如,抢劫犯抢走了手机店里的模型机,虽然没有实现犯罪目的,但不能认为抢走了模型机是本案的结果,因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这样的结果。第三,结果要表明法益受到侵犯,即一种对于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客体)的负面改变,像损害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结果是使人受到伤害或死亡。
其次,刑法上的后果更广泛,通常指的是行为所引发的各种后续影响,包括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后果不仅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结果,还可以包括对社会、他人及自身的影响。例如,纵火行为的后果可能包括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恐慌等。虽然后果不一定要表现为要件结果,但只要是犯罪都会产生后果,因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既遂犯还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一切犯罪都有法益侵犯后果,没有法益侵犯后果是不能作为犯罪追究的。
最后,刑法上的效果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个意义上的结果。效果可以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后果,它表明了法益受到侵犯的事实。我们可以把效果分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个人效果、刑法效果等。法律效果指犯罪分子承担的一些法律责任,如面临罚款、监禁或其他刑罚。社会效果包括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比如某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个人效果指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和犯罪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刑法效果指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产生犯罪预防的威慑力。
我国刑法惩罚的不仅是对被保护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行为,还惩罚可能给被保护者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比如,刑法惩罚既遂的杀人犯,保护被害者的生命权,同时杀人未遂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该行为虽然没有结果,但已经对被保护者产生了危险的威胁,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若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素,便会导致危险缺乏应有的地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杀人行为不能被惩罚,有失公正,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我国主张结果是要件意义,只是结果犯的构成要素和客观要件,而对于其他犯罪,缺少犯罪结果,仍然可以成立犯罪。同时,将结果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两种,这样将实际发生的损害和潜在的社会危险都囊括在内,使刑法适用于更多实际情形。
所有犯罪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实质的结果,这些结果可能是对他人的伤害、财产的损失或社会秩序的破坏。然而,并非所有犯罪都需要有明确的形式结果。例如,危险驾驶和未遂犯罪等情况,尽管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结果,仍然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这表明,刑法对犯罪的认定不仅仅依赖于形式上的结果,更关注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结果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而某些后果可能与法律责任无关,但仍然会影响社会对行为的评价和反应,进而影响量刑。
明确这三者的概念有助于更好地适用刑法,推动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实现保护社会和维护正义的法律目标。结果的确认用于厘清刑法的适用范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后果的多样性用于在量刑时考虑行为的社会影响,体现刑法的社会功能。同时,从实践层面来看,区分这三者的概念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更好地把握犯罪的性质、量刑的依据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