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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应对突发情况应做到“三必”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7日A07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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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行为异常情况时有发生,这对司法警察维护庭审秩序和法庭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被告人行为异常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情绪异常,表现多种多样,轻则语言攻击,大声喊叫、谩骂,使用过激或冒犯性的言辞攻击庭审参与人员;重则出现肢体攻击,采取挥舞手臂、踹踢、撞头等方式,甚至试图挣脱法警的控制,做出攻击他人或破坏法庭设施的举动。通常情绪异常的表现是明确的,能够被及时发现,但同时,也存在第二种情况,思想异常。部分被告人表面往往平静老实,实则思想上出现了异常情况,比如企图自残自杀或者利用外出开庭寻机脱逃的情况。三是身体异常,被告人在参加庭审活动时,可能因自身疾病或者压力过大等原因,出现面色涨红,呼吸急促、喘息困难或者身体抽搐,甚至出现昏厥、休克等严重身体应激反应,面对以上可能发生的情况,司法警察应当采取一系列专业且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庭秩序和人员安全,同时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情绪安抚“必”到位。面对情绪异常的被告人,司法警察应当保持镇定,不能被被告人的情绪所影响。当发现被告人情绪稍显异常时,应当第一时间密切关注其一举一动,预判可能发生的过激行为,迅速做好风险评估。如可能发生暴力倾向或自伤自残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用平和、坚定且尊重的语气与被告人交流,倾听其诉求,让其感受到被关注和尊重,避免因不当言语进一步刺激被告人的情绪。但同时应当态度明确且严格,强调其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司法警察的管理。

约束措施“必”规范。在押解和看管的过程中,被告人思想出现异常的情况较难发现。因此,在庭审保障任务执行前,应当及时与刑庭、看守所进行沟通,对被告人的在押表现、前科劣迹、犯罪手段是否暴力等情况提前掌握,评估押解风险,对重点被告人重点关注。在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当被告人对手铐、脚镣或者对押解路线、进出口等表现出关切和询问的异常行为时,应当重点关注,及时对其进行言语控制,加强看管,打消其不法企图。同时,在采取约束手段时,要注意力度和方式的恰当性,既要有效控制被告人,又要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在使用约束措施时,应当注意规范使用,确保牢固可靠。

救助措施“必”及时。实务中,被告人突发疾病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有些疾病发生前的预兆容易被误解为紧张、焦虑等情绪而被忽视。笔者所在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时,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态度坚决不认罪,情绪较为激动,当其出现面色涨红、呼吸急促时,司法警察判断其并非只因情绪激动而呈现的状态,遂报告审判长暂时休庭。休庭期间了解发现被告人有长期高血压史,因情绪失控导致血压飙升、头痛不适,无法正常庭审。法警及时对其进行语言安抚,用血压计测量血压,提供温水缓解其身体不适,并通知看守所被告人情况,告知看守所驻所医生提前做好准备,待被告人恢复平静,立即还押至看守所接受医学监督治疗。总之,在被告人突发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以被告人的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及时汇报,依指令采取相应救助措施或送医,同时,要加强看管,防止逃脱等意外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