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人车祸去世,赔款归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3日A08
日期:01-03
五保户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车祸去世后,获得98万余元赔偿款,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两位同胞弟弟因该笔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日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车祸赔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案件。
芈老大系铜山区某村村民,仅有两个兄弟在世,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自1996年父亲去世后,芈老大就与芈老二一起生活。2022年7月,芈老大因车祸去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万余元。芈老大的丧葬事宜由弟弟芈老二操办。芈老二认为自己照顾哥哥多年,理应继承这笔赔偿款,芈老三则认为,自己和芈老二系同等身份继承人,应均分赔偿款。二人争执不下,芈老二诉至法院,要求将全部赔偿款判归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赔偿款如何进行分配。第一,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在芈老大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该赔偿不属于遗产,该赔偿金的分割应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原、被告亲属芈老大死亡引发的各项赔偿为98万余元,现双方主张按照该数额予以分割,法院予以认可;第二,该案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该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的因素,在被继承人的亲人家属之间分配。对于前述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与芈老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及芈老大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而非简单的平均分割或等额分配。该案中,芈老大生前在原告家庭吃饭,芈老大的水电、医保缴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亦由原告家人代缴,原告对该案赔偿款应予多分。综合考虑芈老大本身有自理生活能力、其亦是独立居住,去世时尚不需要他人赡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芈老二按照55%的比例、被告芈老三按照45%的比例分得前述财产。
一审判决后,芈老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