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亏损不受法律保护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3日A08
日期:01-03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火热,以及公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兴起,因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在委托别人进行理财时,理财风险并不会因熟人与否而有所减少。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理财而引发的纠纷。
小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强,小强称自己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可帮助小帅通过证券投资获得稳定收益,小帅一听便心动了。2023年6月,在小强授意下,小强与小帅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小帅出资、小强在指定证券账户进行自主投资组合管理,无论获利与否,小帅都能按1.5%/月的利率拿到利息,合作期限为2个月。签署协议后,小帅出资630万元,小强提供风险保证金70万元,双方将资金转入账户,由“操盘手”小强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小强也按照约定,预先支付小帅首月利息9.45万元。
十余天后,股票账户内购买的股票出现跌停情形。小帅一看慌了神,连忙进行平仓。结算后,账户亏损了1万余元。见此情况,小强便要求小帅退还保证金和利息。小帅先支付了小强20万元,剩下的钱怎么还,两人怎么都谈不拢。于是,小强便把小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作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应属于场外配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案涉《合作协议》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小强虽然不是协议当事人,但作为实际用资方,他和小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场外配资合同。合同因违反金融限制性规定无效,故损失由小帅自行承担,小帅应返还小强所提供的保证金。对小强给付的利息部分,考量双方的过错情况,小帅酌情予以返还50%。
法官说法: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财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考量,对损失的承担进行合理分配。
如需进行委托投资理财,应在委托前充分评估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主体从事理财活动,不轻信熟人吹嘘的理财战绩和成果,以及保本或保收益的虚假承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委托金额、理财方式和范围、理财期间及报酬等事项进行有效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另外,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定时关注理财项目的运营状况,有效监督,及时评估并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