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作为一种特别的、非常态的、具有终结性特征的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极其重要。现代化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既要注重审判监督职能在提升法院司法审判公正高效权威中的作用,更应注重审判监督职能在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审监法官,第一要务就是要立足本职,发挥好审监程序的依法纠错功能,坚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呈现审监程序最大价值。
一、当好“啄木鸟”
啄木鸟,顾名思义,就是依法纠错。审监法官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既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更要善于纠错,提升审监工作的穿透力和导向力。
纠错法官真的不好当。笔者在调整到审监庭工作之前做了十年的商事法官和三年的知产法官,在进入审判监督庭后很快就发现自己的审判经验和裁判理念“不合时宜”。比如,商事纠纷的裁判理念是强调专业、公平、高效地定分止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活力,而民事审判注重结果平等和实质公平,有时会更加注重对弱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审监法官则需要在各类案件之间切换裁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并灵活兼容把握好各种理念的价值平衡,才能精准地把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之间的关系,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因此,对于审监法官的要求是成为通才或者做到一专多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唯有不断地学习、努力地吸收,在通往“全科”法官的道路上痛并快乐地成长。
二、干好“质检员”
审监程序不仅要发挥纠错功能,还要强化防错功能,向查错纠偏、预防错案等职能延伸,注重纠防并举,形成对错案的有效制约、警示和预防,体现再审程序的内在价值。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专门查偏纠错的法官,纠的还是同事的错,难免会有顾虑和纠结。唯有通过不断锤炼各项审判技能,在提高庭审驾驭和文书撰写能力上下真功夫,才能以更为扎实的业务能力来提升干好“质检员”工作的底气和说服力。对于再审发改案件和瑕疵案件的个案问题,要强化个案指导,用好审判监督意见书,强化原审裁判庭对于错误问题的认知;对于通过梳理分析再审案件发现的共性或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审监程序反向指导功能,建立健全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和反馈机制,并加大通报的力度和广度。
三、做好“守门员”
审监程序具有终结性特征,审监法官必须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寻求最优解,把案结事了、终局解纷作为终极目标追求。要坚持效果导向,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讲究策略与方法。
既要关注纠纷后端,厘清事实,找准法律依据,也要注重纠纷前端,发现纠纷背后的实质争议;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囿于经济原因,又不愿或不方便寻求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有的当事人更在乎情理上的胜出,而非财产上的利益,就是要“讨一个说法”“争一口气”。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办理中需要多倾听、多引导,既解“事结”,也解“心结”;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要尽量探究案件的“客观事实”,让弱者不会因为缺乏诉讼能力而利益受损,否则即使判决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也很难让当事人接受。在纠错方式上,通过一纸判决改发案件并非纠错的唯一方式,诉讼也并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唯一办法,甚至并非效果最佳的方式。因此,审监法官要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善于运用调解、和解、瑕疵弥补、司法救助等多种举措,从而做好群众工作。
四、用好“婆婆嘴”
要做到实质解纷、终局解纷,就一定要让各方当事人信服。这就要求审监法官必须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做好全流程、全方位的释法析理工作,才能找到“病根”并“对症下药”。
化解纠纷有时候难点不在于给出正确的法律答案,而在于如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包括“说”和“写”。关于“说”,我们要把案件细节吃透,把道理掰开来、揉碎了讲给当事人听,取得当事人对法官专业能力和人品的信任。只有认真倾听、换位思考、耐心疏导、寻根问底,才有可能找准突破点,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心结。关于“写”,我们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直面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把心证公开,把理由说透,大部分当事人会感受到案件是法官经过审慎思考和利益平衡而作出的裁判,会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