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刑期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1月02日A07
日期:01-02
刘松柏 顾振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刑期的计算规则,规定: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简称“一般规则”);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简称“最后一日规则”)。
虽然该条解释对刑期计算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当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时,应用“一般规则”和“最后一日规则”计算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司法实践中目前也存在着不同计算方法,导致刑期截止日出现差异。比如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应自2023年11月30日起算,如用“一般规则”进行计算,则截止日为2024年5月29日;如用“最后一日规则”进行计算,则截止日为2024年5月30日。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正确的刑期截止日为5月29日,理由如下: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条关于月的刑期的计算规则呈递进关系,即“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系一般计算方法,只有在“一般规则”不适用时,才能适用后续递进的“最后一日规则”;不能因为刑期起算日为某月的最后一日,就径直适用“最后一日规则”。
在“一般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适用“最后一日规则”,会不当增加罪犯一日的刑期,损害其合法权益。在前述案例中,刑期计算日11月30日为该月最后一日,因截止月5月最后一日为31日,如果适用“最后一日规则”,截止日为30日,而适用“一般规则”则为29日。
在“一般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适用“最后一日规则”可能导致刑期计算出现错误。以年和月计算的刑期的一般计算规则均为“一般规则”,绝大多数案件也都适用“一般规则”,如果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具备“一般规则”时适用“最后一日规则”,可能引发混乱。因此应当明确“一般规则和最后一日规则竞合时,最后一日规则不再适用,适用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