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30日A02
日期:12-30
“法院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近日,在如东投资南美白对虾养殖的於先生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
於先生多年前到如东,在滩涂上投资建棚后出租给养殖户进行养殖。后因市场低迷,部分承租人在大棚租赁合同尚未期满时就“弃棚跑路”。在於先生考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时,他竟然收到了撤场租户起诉他的开庭传票。
2022年12月31日,於先生与老王签订《虾棚租赁协议书》,后在南美白对虾养殖不景气的情况下,老王以租金过高找於先生磋商,未果后老王将案涉设施与案外人交接后离开案涉大棚,不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於先生退还保证金等。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与於先生就案涉大棚达成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第二年的租金必须在上个年度的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虾棚。老王在租赁的第二年付款日到期后并未给付相应的款项,且在其后的磋商中并未就大棚租金或者大棚买卖达成新的协议,故於先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虾棚进行处置。在案涉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和财产保证金,由于老王在合同尚未期满时退出,且并未就大棚相关财产与於先生进行交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请。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的判决,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肯定和保障,让於先生遭遇“弃棚跑路”的不诚信承租人后,在按约收回大棚进行再出租时更加“定神”,坚定了按约履行的诚信经营者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行业逐渐回暖,有着公正司法的保障,我又在如东增加了新的投资项目。”拿到判决书的於先生信心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