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2-08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6日A03

日期:12-26
字号:
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执行告知单位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

告知人汪泽宇、王渝轩

被告知人:张琳,性别:女,出生日期:1988年10月1日,证件种类

号码:身份证号370404198810010022, 住(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广胜路195号翠堤湾花园43幢504室,工作单位:无业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3月28日1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北门保安室采用脚踢的方式故意损毁保安室大门(无损失)。2024年3月29日15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物业大厅采用手摔的方式故意损毁烟灰缸(无损失)。2024年3月30日8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物业大厅采用手摔的方式故意损毁烟灰缸一个;2024年3月30日16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物业大厅采用手摔的方式故意损毁文件夹一个。2024年3月31日8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物业大厅采用手摔的方式故意损毁文件夹(无损失);2024年3月31日16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物业大厅采用手摔的方式故意损毁文件夹和椅子(无损失);2024年4月1日8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翠堤湾小区物业大厅采用手摔的方式故意损毁文件夹及椅子等物(无损失),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你到案后,被侵害人高海琴对你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拟对你不予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