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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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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司法适用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8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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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晓洁 汪婷 马颖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依据一般法律规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如果撤销了该行政行为,则又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此时,法院实际上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情况判决就是针对这种情形所作的判决形式。

情况判决适用最集中的主要领域,恰巧也是基层治理中令人颇为头疼的领域,即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领域。如何减少情况判决的适用频率,从而真正解决深层次问题,不能仅仅诉诸于诉讼手段。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入基层去发现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领域的不和谐声音,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应杜绝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避免司法干预行政;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征收拆迁工作疑难问题座谈会,由人民法院围绕辖区征收工作实际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题讲解,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效帮助解决征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情况判决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加强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要求法官履行“中立者”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意味着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在质与量之间作出评价,进一步判断需要哪一个利益的“特别牺牲”。这种评估应建立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并对结论给予充分详细的说理。这就说明,在情况判决利益衡量之后,若不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需要“私益”为“公益”让步的,需就此说明理由,否则私益就不能被“牺牲”。此外,对于个人权益的损失须予以补偿。故在现代社会中,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评判方式多从二者的“质”与“量”入手。“质”存在于不同类型的价值之间,其重要性取决于与受益方生活所需的程度,与生活需要联系越紧密的,其“质”也就越高,利益衡量中“质”受到优先保护;“量”则是在价值类型相同的情况下,“公益”和“私益”通过受益对象的数量来衡量,“量”大的受到优先保护。

笔者认为,提高行政诉讼情况判决的社会关注度和认可度,不仅需要面向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还需要面向全社会宣传情况判决案例和工作成效。当前,各家法院都对案例宣传这一方面极为重视,但是因为做法和效果相似,造成宣传雷同而缺乏新意。法院在做好审判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情况判决的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在庭审后进行纠纷争点提示、法律规定解读,并就旁听群众的疑问进行解答,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思维处理矛盾纠纷。法院在综合运用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情况判决的同时,可尝试通过录制短视频、拍摄微电影、网络直播等宣传形式,进一步将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领域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官的不易与付出、情况判决适用的意义等以更直观的形式呈现给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