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融合探索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8
日期:12-24
陈婉肖
当前,“德法融合”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分止争也不再是民事裁判追求的唯一功能,而是要求拓展延伸至大家共同遵循的价值伦理在司法领域的宣传、教育、引领功能。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文化精髓,更是“德治”思想所呈现出的现代化、时代化的全新诠释。加强释法说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是实现民事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必由之路。
为了解基层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现状,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媒介,检索出127份相关民事判决书,了解目前基层法院裁判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状。笔者直观地感受到,相较于以往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生搬硬套”式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入裁判说理,目前基层法院对于适宜引入核心价值观说理的纠纷中,已经能够基本做到结合案情并将其融入说理部分进行论证,大大增强了裁判文书的群众接受度,也真正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但同时也反映出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量依然较少、说理不足等问题。
具体而言,其一是说理语言模糊。在笔者检索的127份裁判文书中,仅有11份裁判文书中在说理部分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余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条均在文书后附录的法律条文中,在正文中未有体现。此类模板化的说理模式,恐难触动当事人的心弦,激发共鸣,更难以有效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与精神实质,限制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导向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二是弱化法律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时,首要之务是确保说理内容既合逻辑又具实质。在此过程中,应避免为了迎合公众情绪而过度渲染情感色彩,确保说理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同时,更应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定位,其应作为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的辅助手段,帮助法官在复杂案件中寻找更为公正合理的裁判路径,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非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