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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另行主张肇事者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7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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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丁冬兰 杨天

【案情】

王某受钟某雇佣,为纪某家修建围墙。当天,王某在纪某家吃午饭时饮了一些白酒。下午施工过程中,王某在纪某屋后道路步行时与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王某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出院月余后王某在家中去世。经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躯干部位严重复合性损伤并发褥疮等并发症死亡。王某妻子冯某将钟某、纪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11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钟某、纪某分别承担50%、1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钟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许某追偿,遂判决钟某赔偿原告冯某52万余元,纪某赔偿11万余元。执行中,因钟某、纪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到位仅有不到1万元。冯某转而起诉事故另一方许某,要求其赔偿52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生效判决明确钟某赔偿后可向许某追偿,钟某至今未履行判决,原告冯某无权要求被告许某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冯某有权要求被告许某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之所以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雇主承担责任,是基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第三人难以找到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足额获得赔偿,由雇主承担替代履行责任。所以,法律还规定了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作为终局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与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王某受伤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许某应是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终局责任人。在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获得实现之前,作为雇主的钟某和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许某之债务均不能免除。因此,原告在向雇主起诉要求赔偿经执行程序仍不能获赔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要求终局责任人许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钟某自身存在未在现场管理、未约束工人王某在工作期间饮酒等过错,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各自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法院确定钟某承担50%的责任中包含许某应承担的30%责任及钟某自身应承担的20%责任。但许某履行的部分与钟某替代责任部分,原告不可兼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冯某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