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规则亟需上升为法律规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7
日期:12-24
朱明华
法庭是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场所,法庭规则是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法庭进行各类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礼仪规范和行为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1993版》),取代了198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后于2016年对《法庭规则1993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2016版》)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法庭规则2016版》对《法庭规则1993版》在内容上进行了增加和完善,但性质上仍然属于司法解释,效力位阶低,强制力不足,明显缺乏权威性,不能适应当前日益增长的司法活动需求,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司法秩序的需求,法庭规则需要尽快进行修改,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诉讼活动提供强制性秩序保障。
笔者认为,为了确保法庭秩序规范有序、及时制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庭规则同时带有事前预防性和事后惩罚性,其中必然包含预防性的人身检查和搜查、一定的财产罚和人身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人身的强制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所以法庭规则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不能因为开庭案件性质不同而产生差异,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内容不一的规定应当得到纠正,但从立法技术上看,不需要对三大诉讼法进行逐一修改,只要在统一的法庭规则制定后明确适用新的法律规范即可。
从司法实践看,在统一的法庭规则制定过程中,应当关注以下五点:一是法庭规则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可以适度扩展。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开庭前就阻碍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进入法院,甚至限制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有可能在法院外面谩骂、殴打对方当事人、司法人员。所以时间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相关案件在法院处理期间。空间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法院外围的一定空间。二是处罚主管机关可适度灵活。在法院外围发生的妨害正常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处罚,也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在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可以先行予以处罚,其相关处罚在其后的刑事处罚中可以扣减或折抵。三是适度简化处罚程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可直接赋予法官一定数额的罚款权或三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权。四要保障诉讼程序的延续性。对于被驱逐出庭或司法拘留的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诉讼程序的后果,如是否继续开庭、是否按撤诉处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按放弃辩护处理等,法庭规则应当明确。五要增加必要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如开庭前后,一方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纠缠另一方当事人,不让其进入或离开法庭,可以对纠缠人员采取临时性强制约束措施,待对方当事人进入或离开法庭后解除强制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