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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房产为逃债 依法撤销促还款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6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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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潘嘉恒)明知自己有债务尚未清偿,为逃避法院执行,故意通过离婚的形式,将共有房产变更到妻子名下,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近日,金湖县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撤销其房产处置行为,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郭某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柏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郭某仅归还3万元,余款经柏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金湖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郭某偿还柏某余款17万元,郭某仍无动于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郭某于2021年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共有房产变更到妻子名下,以抵充子女抚养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经手人自己享有和偿还,与对方无关。该院认为,柏某与郭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9年,郭某明知自己有债务尚未清偿,却将共有房产变更到妻子名下,且以房产抵充子女抚养费,明显超出合理额度。其行为意在逃避法院执行,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遂该院建议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该院受案审理后,依法撤销了郭某的房产处置行为,恢复到双方共有名下,成为郭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当该院准备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拍卖时,郭某主动筹集资金,还清了余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