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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做“减法” 调解做“加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6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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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朱欢)2023年11月,原告张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从被告裴某处购买了一台二手的封边机。收到设备后,张某发现机器无法正常使用,且多名专家检测后均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泗洪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互相返还。

庭审中,裴某以二手机器一般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为由提出抗辩,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为明确案涉机器能否正常使用,张某又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该案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涉机器使用年限较长,且零部件较多,如果走鉴定程序,鉴定费用高,周期长,不仅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费事费力,更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经过梳理,承办法官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械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设备运行的图片及视频无法直观说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了厘清双方责任,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前往现场实地勘验,并通知双方到场就质量问题充分说明。

双方现场调试机器设备,就原告提出的问题,被告当场予以调试、确认。待双方确认争议的问题后,承办法官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进行现场调解,一方面引导双方不拘泥于老旧机器存在的一般瑕疵,另一方面针对会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组织协商,不断缩小双方认识差距。经过充分的说理释法,双方确认两处零部件存在问题,并就维修方案及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本案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