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不履行 预纳“失信”促和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6
日期:12-24
本报讯(通讯员 赵倩 记者 王晓红)近日,申请执行人侯某主动来到睢宁县法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表示法院的警示书发出后,对方第一时间主动与申请人联系,现双方已协商一致,工程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分期付款,并感谢执行法官的认真负责,严明执法。
侯某从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在部分河道开挖、疏浚的工程项目,双方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侯某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施工,工程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该工程公司尚有5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侯某一纸诉状将该工程公司告到睢宁法院,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分期履行。后因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工程公司,该公司虽然口头承诺还款,但却迟迟未见行动。鉴于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若按传统执行手段,将该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势必会对公司经营、招商等带来不利影响。为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秉承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睢宁法院向该公司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进行书面警示,预留一定的履行期限,要求公司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送达警示书后,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害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第一时间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向申请人说明当前企业存在问题,因工程款的回款不及时,导致公司保障正常运转后,无力偿还大额欠款,希望侯某给予一定宽限时间,并积极对后续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后侯某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