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4日A03
日期:12-24
案情:
陈某于2024年因病意外去世,其生前系某村村民,陈某父亲、母亲、父母、祖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且陈某也无妻子、子女、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陈某生前因购买商品房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并将其名下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从2022年1月19日至2052年10月19日,陈某去世前没有偿还全部借款。2024年9月,申请人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某村委会或某民政局担任陈某遗产管理人。庭审中,某村委会、某民政局均表示自身不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户籍地位于某村,因此,被申请人某村委会、某民政局均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外,申请人某银行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能够证实其为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亦符合法律规定。陈某虽户籍位于某村,但其在某村的房屋早已拆迁,其生前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为县城,由民政部门作为指定遗产管理人,更有利于遗产管理和处置,遂判决指定某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评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故本案中陈某的债权人某银行向本院申请指定陈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且两被申请人均表示自身不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该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作出二选一的决定。但是民法典与民诉法中仅载明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来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没有详尽的标准。从裁判文书网,搜索“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裁判年份,2014年至2020年,案例数均为个位数,而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案例数为71、94、176、263,呈逐年上升趋势,结合适龄人口婚育率及老年人口比例等因素来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在国内会继续逐年增长。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应当结合死者生前财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债权债务关系地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最适宜的遗产管理人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