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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推进聘用制书记员专业化的对策研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20日A07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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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聘用制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承担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专职主体,对于缓解有限司法人力资源的现实困境以及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高效有着重要作用。在提升审判质效、切实解决“人案矛盾”的双重压力下,推动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成为必然要求。

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专业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规范管理机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原则,在人民法院政治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调配、考核和使用。制定《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理清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界限,让聘用制书记员能够更专注于本职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促进审判程序、案件办理更加规范高效。二是建立规范考核机制。制定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办法,对职责范围、岗位等级及晋升、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进行规范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惩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从制度层面打通聘用制书记员级别晋升和工资增长渠道,充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高效辅助服务,促进审判工作良性运转,提高办案效率。

优化培训机制,提升人岗适配。一是定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完善培训机制,在定级、晋级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针对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特点,有计划、分阶段开展技能培训。通过“数字化资源”赋能“技术前沿课程”,在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做优思想政治教育、综合分析能力、速录能力、司法礼仪和保密工作等方面培训,进而提高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适时开展人员适岗交流。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繁杂程度对岗位进行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能力、年龄结构及性别比例进行合理适岗分配,将年龄较大、反应能力较慢的聘用制书记员从审判一线岗位撤离,转入非一线岗位工作,对在非一线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考虑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予以淘汰,以“科学设岗”最大限度发挥人效优势,激发内在潜力。

加强职业保障,提升职业尊荣。一是建立与岗位匹配的薪资待遇体系。明确合理的薪资结构和内在逻辑,在确保满足聘用制书记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强调绩效工资在薪资结构的占比,激励其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按劳取酬。充分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结合岗位工作总量、质效指标考核、日常工作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差额发放,体现出审判一线与非审判一线岗位的待遇区别,干与不干、干好与干差的薪资差距,进一步激发聘用制书记员能动性与创造性。二是建立有期待可能的人事晋升通道。积极争取人事部门政策支持,将聘用制书记员纳入法院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参照合同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建立“合同制法官助理”晋升机制。在合同管理、等级评定的前提下,给予达到高级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聘用制书记员晋升“合同制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并享有不低于中等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以此激励其提升综合能力,提高职业期许和社会评价,增强岗位工作安全感、归属感和尊荣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