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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挂靠纠纷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2日A08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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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专 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3年,某贸易公司与永某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永某的建设工程供应建材,永某按约付款。因永某无相关资质,并自称已挂靠有资质的某建设公司,故贸易公司在案涉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永某,由永某签字并加盖挂靠建设公司公章后交还贸易公司。在此期间,建设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未提及永某亦未披露永某的身份,且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因其他因素而撤销。到期付款时,永某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作为购买方,按约支付货款并给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在代理制度中,有权代理是代理人在合法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无权代理则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其中,表见代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民法典基本吸收原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但对表见代理的责任分配有所调整,相对人仅需证明代理权外观,而善意且无过失的举证责任转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的购买方。首先,永某并非建设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贸易公司签订案涉合同之时,也未得到建设公司的授权,永某签字盖章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也不能构成有权代理。其次,贸易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即知晓建设公司与业主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提及永某或表明永某的身份,因此永某并不具有代表建设公司的权利外观,而贸易公司作为理性商事主体,本应审慎审查永某的身份及相应权限范围,但其从未审查永某与建设公司的关系以及是否有权代理或代表建设公司,在案涉合同洽谈、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向建设公司核实过相关事实,显然贸易公司未能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从主观上无法认定其善意无过失,故永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