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担责后如何追偿的司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2日A08
日期:12-12
【案情】
案外人A公司向B公司购买缝纫机及配件,经结算,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360350元,被告陈某某作为欠款人、原告杭某某作为担保人在结账单上签字。此后,因A公司、被告陈某某未支付上述货款,B公司以A公司、陈某某及杭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法院判决确定A公司、陈某某向B公司支付货款36035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陈某某、杭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并明确:杭某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陈某某追偿。该案判决后,杭某某支付给B公司代偿款10万元,后杭某某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10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杭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杭某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陈某某追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如认为追偿的法定条件成就,应通过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程序主张权利,由法院进行审查。遂裁定:驳回原告杭某某的起诉。裁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裁定书已生效。
【评析】
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生效判决已确认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立案受理不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并且如果再次做出追偿判决的法院如和原生效判决法院不是同一个,那么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容易对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法律赋予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分为不同情况:第一,如果生效文书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明确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无需另行起诉;第二,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连带保证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第三,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完全受偿,则保证人的追偿债权应劣后于债权人剩余债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