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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研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2日A07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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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该制度在国内外均有广泛应用,且可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从制度适用条件、运行程序、法律监督等方面探索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量被应用,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的前科消灭考验期,以及澳大利亚的主动消灭规定。同时,国内也开展了相应的尝试,除台湾地区“少年前科涂销制度”的规定外,河北、四川等地市也开展了相关探索。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启动方式单一、封存泄露、与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冲突等缺陷,另一方面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变化及信息共享现实,从根源做好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同时在制度层面为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提供有力保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一是适用条件。该制度适用范围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适用条件中最关键的是前科消灭考验期的确定。建议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罪行轻重、认罪悔罪态度等为参考,在涉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为其设定三年至五年不等的考验期,待考验期届满后,结合考验期内表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考察后作出是否予以前科消灭的决定。

二是运行程序。除有关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外,需要赋予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权。涉罪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行申请,向有权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有权机关需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受理的决定,若同意受理,则需要开展后续工作,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罪行、表现等确定考验期,并由专门的考察小组予以跟踪确认,待期满后进行评估,符合消灭条件的,可以作出予以前科消灭的决定。若评估发现相关问题的,可以采取延长考验期、终止考验期等方式进行惩戒。若不同意受理,则需要充分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需要赋予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辩的权利,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是法律监督。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主体,从前科消灭的启动到终结等环节都应当被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具有监督职责,可以对前科消灭过程中负有前科消灭义务的法院、公安等机关的法律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在发现受监督主体存在违法问题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要求有关机关及时整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更需要社会给予一定容错空间。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尝试,一定程度可以帮助解决免除报告义务和法律法规间的矛盾冲突。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消弭司法诉讼带给涉罪未成年人的一切影响,让涉罪未成年人自始无犯罪记录,能够以“普通人”的身份回归社会,重新开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