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2日A07
日期:12-12
司法实践中,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有的还发生了严重的事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们的行为分别应当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这些犯罪行为总体上性质比较轻,但这类未成年人往往缺少家庭监管,具有不良行为,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有必要对其进行帮教矫正,因此有司法实务人员提出,对这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个别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在实践中进行了这样的操作。
笔者认为,这样实践探索是不妥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非刑罚化的手段,全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但仔细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除了满足该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条件外,还明确限定了该未成年人触犯的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罪名,即分别触犯的是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该条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法定的诉讼制度,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适用罪名限定在刑法第四、五、六章,那就不能随意突破法律规定。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故不应对涉嫌此类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如果情节较重的,那该起诉的还得起诉。
但是,从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罪名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可以灵活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帮教手段。比如,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可以先行设置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同时对其开展帮教矫治工作,然后综合其犯罪后的表现,再作出终结性决定,这样做实质上发挥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