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和“助推器”,对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挽救”与“出清”并重,及时清退“僵尸企业”,保障债权高效、高质、高额受偿,积极为营造相城高效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供给。
准确辨脉
炼就精准施策“回春丹”
“公司已停业许久,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其他股东也无力偿还公司的债务。”苏州某酒店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与公司股东就和解问题沟通无果,该案“无产可破”已成定局。
根据银行转账凭证,管理人发现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转账较多,且存在股东个人账户代付公司款项的情形。承办人及时指导管理人转变办案思路,以自行垫付审计费用的方式对苏州某酒店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存在财务不规范和款项去向不明等问题。管理人以此为契机继续推动和解工作,促成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股东达成和解,社保债权实现全额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清偿率达83.95%,普通债权清偿率达50%。
该案通过破产和解方式,极大地节省了债权人受偿的时间成本,有效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一揽子解决了所有涉及苏州某酒店公司的纠纷。
对于破产企业及债权人来说,破产审判并非“死局”。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就是要准确“辨局”,最终实现“破局”。相城法院在“一企一案一策”中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积极引导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和解、重整,快速清理债务,依法保障债权实现。
携手并进
绘好利益平衡“同心圆”
江苏某塑胶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该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关联公司江苏某玩具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等大额财产,并且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依据查询到的线索,认为两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向法院申请将两破产案件合并审理。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并不属于实质合并破产情形,故裁定不予受理管理人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
但承办人注意到,江苏某塑胶公司的债权绝大部分系江苏某玩具公司的连带债权,且江苏某塑胶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在江苏某玩具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已成功申报债权。因此承办人召集两案管理人进行沟通,由江苏某塑胶公司管理人指导该公司的债权人集中向江苏某玩具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由江苏某玩具公司管理人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
江苏某玩具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分配后,江苏某塑胶公司的上述债权人累计受偿250余万元。为表感谢,江苏某塑胶公司的债权人委托管理人向该案承办人送来了锦旗。
相城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理念,根据个案情况及时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实现关联企业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最大程度护佑各方权益。
多措并举
打好高额清偿“组合拳”
“破产审判并非一破了之,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质上化解纠纷是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相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刚如是说。
苏州某材料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经管理人调查,除了已认定的债权外,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管理人发现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高达500万元的情形,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并表决通过追缴出资的诉讼方案,依照该方案提起诉讼。
相城法院受理该衍生诉讼案件后,承办人认真查明事实,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成立,判决股东向苏州某材料公司返还出资款。股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尽管判决生效,苏州某材料公司股东仍然存在抵触情绪,不愿履行返还责任。案件承办人数次对该股东分析利弊,讲清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后,该股东最终筹措资金,主动向管理人账户汇入300余万元履行款,足额清偿了全部的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及破产费用。
相城法院不断推进立、审、执、破各工作环节的衔接配合,在破产审判中加强与立案、审判等部门的协作,对于“无产可破”又没有重整、和解可能的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及时指导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追回债务人资产,并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债务人股东等被诉方及时主动履行,高额清偿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