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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适用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0日A07

日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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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王某自2017年6月20日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于2019年3月6日生育小孩。在哺乳期内,广告公司微信告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广告公司在其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

【评析】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还涉及女职工“三期”保护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女职工不知怀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反悔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对“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上述规定从立法层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行使解除权。需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能理解为对“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或者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若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发现自己怀孕,此情形系劳动者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用人单位无法预知。即使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知劳动者怀孕,用人单位亦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孕期女职工长途出差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以上规定明确,女职工怀孕期间属于履行劳动关系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管理指挥权受到限制,不得对怀孕女职工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事项做随意安排,对于具体案件应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