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破产企业职工身份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0日A07
日期:12-10
【案情】1999年,王某入职A单位,后由A单位调往关联企业即B单位工作。2015年,B单位的上级C单位向下属D单位作出调岗通知,调王某等到D单位。后成立B单位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包括王某等,工作内容为B单位的破产清算工作。2018年,法院受理B单位破产案件,2020年7月裁定宣告B单位破产。当日,破产管理人公示B单位未有在册职工。2020年8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B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以公示否认职工债权为由要求确认B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C单位确认王某与B单位前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王某自2015年调往D单位工作后就不再是B单位员工,否认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评析】关于破产管理人公示否认职工债权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虽C单位将王某调往D单位,但王某工作内容仍为B单位破产清算,在B单位宣告破产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B单位于2020年7月被裁定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因法定事由而终止,故发布公示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B单位向王某支付的应为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关于关联企业间用工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例中的劳动者先入职一家单位,后被调往关联企业,前一家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综上,判决如下:确认王某与B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确认王某对于B单位享有经济补偿等职工破产债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破产职工债权保护与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息息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破产,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企业破产而终止,破产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定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亦明确职工破产债权排列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受偿。但因破产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较长,管理人接手后对于职工身份难作出界定,易引发纠纷。如何准确认定破产企业职工身份,应厘清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单位、任职文件、劳动内容以及关联企业用工等因素,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审查,作出精准认定。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企业被裁定破产而终止的情形,应确认劳动者对于破产企业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破产债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平衡其他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