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乡村稻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10日A06
日期:12-10
本报通讯员 鲍童 封昱彤
金秋十月,稻浪飘香,正是秋收的好时节。然而王某和李某这两位“稻田邻居”,却迟迟没有收割自家的稻田。
一切还要从五个月前“三夏”播种说起。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某村的农田承包大户,王某承包的农田紧邻李某田地北侧,两家田地相连。7月的一天,王某发现自家农田种植的秧苗出现了大面积萎蔫现象。
凭借多年的水稻种植经验,王某怀疑因为邻田使用植保机喷洒农药时药液漂移导致自家秧苗出现了问题,于是找到李某进行交涉,但李某矢口否认。对此王某邀请专家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引起水稻大面积萎蔫的药剂为甲氧咪草烟(以下简称“甲氧”)。面对鉴定结果,李某仍坚持否认使用过上述药剂。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江都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水稻减产损失共计33600元。
“法官,这是证据田,我不可能让他把稻子割了!”王某激动地说。考虑当前时节已临近水稻收割期限,宜陵法庭庭长周红承办案件后立即实地探查案涉农田,深入了解双方农田位置关系、生长情况、受损程度,询问专家甲氧的使用范围与效果、近期气候对产量影响等信息。
周红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所使用的农药是向农化公司刘某购买的,周红遂联系刘某了解情况,刘某承认销售给李某的农药产品中含有甲氧成分,且销售时已告知其注意事项。
至此,周红结合李某打药和王某药害发生时间、近期气候情况及刘某证言,认定李某打药与王某水稻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对田地疏于管理,也是导致水稻减产的原因之一。
眼看秋收工作接近尾声,周红迅速对接宜陵镇“网格法庭”庭务主任,联动村委会干部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当事人双方调解意愿增强,但赔偿金额仍存在争议。
恰逢农忙时节,该案件受到村民的广泛关注。周红决定在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邀请村民代表到场旁听,通过以案释法,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在周红的耐心释法析理下,双方达成和解,李某当场向王某给付赔偿款38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