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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雇主责任险如何防控风险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6日A07

日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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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该保险一般分为记名投保和不记名投保。其中记名雇主责任险仅限于投保名单上的员工,保险公司需及时向投保的公司出具批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公司虽然购买了记名雇主责任险,却因对保险条款理解不足,常常在理赔阶段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一、记名雇主责任险的特殊构成要件

记名雇主责任险在具备一般保险构成要件(如签订正式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和规定保险期限等)的基础上,还需满足特定的要件。第一,明确记名投保。保险合同一般需要载明该保险为记名投保,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记名投保。第二,提交员工名单。投保的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提交详细的投保名单载明公司员工,以确保符合记名雇主责任险的要求,且赔偿责任范围通常仅限于该名单中的员工。第三,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当公司提供投保名单后,保险公司需及时出具批单,因为批单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记名雇主责任险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通知义务。当公司员工发生变动时,公司及时将员工的变动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是确保保险合同有效履行的关键前提,以便保险合同中的人员及其相关保障范围能够得到及时调整。此类通知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常见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正式函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沟通方式,从而确保通知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同时公司也要妥善保存通知发送记录。

书面催告。保险公司收到变动情况通知后,应及时向公司出具保险批单,作为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修订。若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出具批单,公司和员工的风险保障可能会出现空白,增加公司潜在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对方尽快签发批单,确保保险合同变更的及时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