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6日A03
日期:12-06
苏苏太住建决催〔2024〕13号
太仓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在太仓中南君悦阁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本机关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太住建罚决〔2024〕8号),公告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太住建罚决〔2024〕8号)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和加处罚款叁万元整,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
履行地点和方式:到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6日
联系电话:0512-53512623
联系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18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