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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6日A03

日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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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苏苏太住建决催〔2024〕12号

太仓市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在敏骏新建320520101602号地块住宅用房及其配套用房项目发包过程中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太住建罚决〔2024〕17号),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产生滞纳金22661.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太住建罚决〔2024〕17号)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22661.90元和加处罚款22661.9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5323.80元。

履行地点和方式:到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6日

联系电话:0512-53512623

联系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18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