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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法院司法建议 护航企业发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6日A01

日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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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董杰)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尤铁梅带队赴淮安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判后回访并递交司法建议书,近距离倾听企业司法需求,助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淮安某技术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李某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入职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按月向其支付补偿金。但李某并没有遵守该约定,离职后随即进入另外一家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对应市场等高度重合的企业。

淮安某技术公司起诉至淮安中院,主张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违约金和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判令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淮安某技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补偿金合计35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淮安中院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到企业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用工管理方面的司法需求,从强化思想认识、依法确定协议内容及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淮安某技术有限公司对司法建议书中的建议全部采纳,并复函淮安中院表示感谢。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淮安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从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等方面,全方位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力度、温度和实效,助力企业提升依法规范经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